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裁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259 号)(有关本次仲裁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5
日发布的编号为临 2014-010《涉及仲裁事项公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本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
二、仲裁庭裁决情况
裁决情况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垫付的煤炭资金人民币 120,564,816.23 元,
并同时向申请人支付资金收益人民币 20,219,790.73 元,共计人民币
140,784,606.96 元;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垫付资金自 2013 年 12 月 16 日至裁决之
日止按照 6.1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3.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30 万元;
4.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 1,280,330 元,由申请人承担 10%,即人民币
128,033 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90%,即人民币 1,152,297 元。由于上述仲裁
费已由申请人全部预缴,故第一被申请人应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
1,152,297 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5.以上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
一次支付完毕;
6.以上第 1 项和第 2 项应由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的款项,第二被申请
人应就未付相应款项差额部分向申请人偿付。
7.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