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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15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17
                                                                  NEE-MR-021
                           制度编号    NEE-MR-021     版本     [2014]V1.0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拟订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总页数
    规章制度             审批              七届十一次董事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修订记录
 版本    修订日期           修订内容简述                      审批
                                                               NEE-MR-02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1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3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5
第五章   香港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 6
第六章   附则 ...................................................... 6
                                                              NEE-MR-02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
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NEE-MR-021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NEE-MR-021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
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票的
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月或十二
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
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NEE-MR-021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三)在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
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上述规定予以锁定。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
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
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
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NEE-MR-021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
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NEE-MR-021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香港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香港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应依照香
港交易所《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NEE-MR-021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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