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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管理制度(2015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17
                                                                   NEE-MR-011
                           制度编号    NEE-MR-011      版本     [2014]V1.0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拟订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总页数
                                      已经七届十一次董事会议审议,尚待 2014
    规章制度             审批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信息管理制度
                             修订记录
 版本    修订日期           修订内容简述                       审批
                                                                NEE-MR-01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处理及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1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1
   第二节     范围 ................................................... 2
   第三节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审批管理 ............................. 5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 6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6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7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 8
   第四节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 10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 11
   第六节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 13
   第七节     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 14
   第八节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 16
   第九节     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 17
   第十节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17
   第十一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与管理 .................... 18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20
                                                              NEE-MR-011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20
   第二节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22
   第三节   重大差错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程序 .......................... 2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5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25
   第二节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26
   第三节   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 .................................... 29
   第四节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批 .................................... 31
   第五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 31
   第六节   责任追究 .............................................. 34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35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35
   第二节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 36
   第三节    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 37
第六章   附则 ..................................................... 37
                                                               NEE-MR-011
                             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处理、重大信息报告工作、信息披露行为、内幕信息使用和外部信息使用
以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提高信息管理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按照
《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
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处理及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公司派驻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本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
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
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报告的联络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NEE-MR-011
义务。
       第六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
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节   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全面收集来源于公司外部及内部、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财
务及非财务信息,为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信息支持。
       第八条   内部信息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本运作信息、人
员变动信息、技术创新信息、综合管理信息等。
       公司通过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查研究报告、会议记录纪要、专项
信息反馈、内部报刊网络等渠道和方式获取所需的内部信息。
       第九条   外部信息主要包括政策法规信息、经济形势信息、监管要求信息、
市场竞争信息、行业动态信息、客户信用信息、社会文化信息、科技进步信息
等。
       公司通过监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组织、业务往来单位、市场
调查研究、外部来信来访、新闻传播媒体等渠道和方式获取所需的外部信息。
       外部信息应当重点关注:投资者和债权人信息、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
监管机构信息、外部审计机构信息、律师信息等。
       第十条   重大事项包括:
       (一)重要会议及大型活动
       1、公司召开的各项会议,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
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2、召开较大规模的经济、销售、技术等专业工作会议;
       3、举办大型庆典及其它大型活动。
                                                                NEE-MR-011
       (二)重大接待及外事活动:
       1、中央部委办、司局级以上领导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调研、指导及其它活
动;
       2、地方政府副市级以上领导到控股子公司调研、现场办公及其它活动;
       3、接待国内重要客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重要客户系指省级电力局和大型
厂站);
       4、接待重要外商及有合作关系的国外公司高层人士来访;国外政府或民间
代表团来访;商务洽谈等活动的接待。
       (三)主要负责人外出:
       1、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系指董事长、总经理;
       2、主要负责人外出,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通过公司综合管理部向公司总
经理请假;
       3、有关请假事项的界定:
       (1)主要负责人出国;
       (2)主要负责人国内公出五天以上。
       (四)重大事故及突发事件:
       1、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3、发生重大设备损害事故,或因设备事故而使公司电力供应中断,或造成
公司停产两天以上,车间停产一周以上者;
       4、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故,扰民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
       5、销售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6、其它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制约和影响的突发事件。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NEE-MR-011
       发生诉讼、仲裁事项的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
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应当及时报
告。
       (六)交易事项及关联交易应依照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法人、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生产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长、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业务所用主要货币的汇率出现重大变
动等);
       6、重大合同(招投标、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
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或订立上述内容以外的重大合同,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NEE-MR-011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节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
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
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公司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公
司相关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向负责人汇报。
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处理预案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控股子公司。
    第十五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主管领导审批。须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
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有关材料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交易所审核并
披露。
    第十七条   对于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给公司造成不
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NEE-MR-011
    (一)不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不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
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
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披露。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指定联络人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督促各有
关公司和人员做好重大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时常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责任的人员进行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报告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报告
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
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
                                                                NEE-MR-011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
公司按照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
件,并直接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同时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信息披
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
类别索引》,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
围的信息,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
信息,公告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
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公司公告中必须做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
                                                              NEE-MR-011
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
股说明、募集说明、上市公告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
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NEE-MR-011
       (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三十四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重大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九)回购股份;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无先例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三十六条   重大事件范围见第十条中(一)、(五)(六)、(七)的规
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NEE-MR-011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条中(一)、(五)(六)、(七)的
规定。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
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时,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
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NEE-MR-011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
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
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节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四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的另一联络人。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
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
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NEE-MR-011
    (三)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
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NEE-MR-011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节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报董事会同意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
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
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交
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
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10日,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
审阅,同时提交监事会(专指年报)审核。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
定期报告,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
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NEE-MR-011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
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
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七节   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五十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通过直通车披露的信息进行的是事后
审核的方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五十八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
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十九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NEE-MR-011
    (一)公司使用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
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日通过业务专区创建直通披露申请。上市公司选择
并添加公告类别,检查报备材料完备性,并对照公告类别业务关注点检查公告
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完成业务参数录入工作。上市公司上传待披露文件和报备
文件。
    (三)公司对其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
统将提示上市公司直接披露,上市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
披露文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深圳证券交易
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上市公司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即予刊载。
    (六)如果该信息披露申请符合直通披露标准,技术平台将提示上市公司
再次进行内部复核,确认相关公告类别、公告文件、报备文件、业务参数等的
准确性、完整性。
    (七)深圳交易所技术平台在规定时间段将已通过上市公司内部复核的直
通披露信息自动发送给指定披露媒体。
    (八)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与指定披露媒体确认接收。
    (九)指定网站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立即予以刊载,指定报刊在收到直
通披露信息后次日予以刊载。
    (十)在上市公司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布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的同时,深
                                                                NEE-MR-011
圳交易所技术平台将已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自动载入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门监管
业务系统,供本所进行事后审核。
    第六十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
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
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
直通车办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
确认发布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
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
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六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
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六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
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
事项。
                     第八节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
                                                                 NEE-MR-011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报刊为《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网站和香港联交
所披露易网站,同时利用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 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
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七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九节   信息披露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检查和监督,监事
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
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
订。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备是上网披露。
               第十节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NEE-MR-011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
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辽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与管理
       第七十七条   公司建立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按照本节的规定定期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NEE-MR-011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
算等状态;
    (七)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在董
事会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八十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
询工作。
    第八十一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问
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说明。
    第八十二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答复期限未
做披露制度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
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八十三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两份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有权将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进行整
                                                              NEE-MR-011
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与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
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六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
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章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
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
其他人员(含子公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
                                                             NEE-MR-011
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第九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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