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5-010)。应交易所要求,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
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规定,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专项审计意见。现
补充更正如下内容: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1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的审核报
告》。”
除上述补充更正内容外,原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由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人员不够细致
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今后将加强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工作,进
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