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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14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要求修改了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对《公
司章程》第155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及其他国家法律法
规许可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且没有重
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公司应于年度期末或者年度中期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于年度期末或年度中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年度或年度中期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
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
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
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
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
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结合上述现金分红政策,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
金、盈余公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5%。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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