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调整部分固定资 产折旧年限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则的 要求,符合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能更为 客观地反映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调整 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怀世、王琳、陈金坡 201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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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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