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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要求,
秉持“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社会责任理念,兼顾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利益,始终以对股东负责、实现股东资产增值和稳定回报为重要使命。
    随着本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为股东提供分享经济和
本公司增长成果的机会,是本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金分红是股东实现投资
回报的重要形式,本公司将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
期。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完善和切实履行分红分配政策,综合考虑各
方面因素,本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1、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本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在盈利和资本充足
率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
    2、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3、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特别是建立并
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和股权文
化。
    4、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其他分红方式的优先地位,本公司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5、任何相关方不得利用利润分配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考虑的因素
    1、履行公司的社会和法律责任,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
    2、落实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分红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在采取
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与融资需求相挂钩的引导现金分红制度,提高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引导、强化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机制建设。证
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就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的意识,对上
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
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3、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
强化资本约束机制。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
案,中国银监会制定了《资本管理办法》,于 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资本
管理办法》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
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
围,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
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
    4、本公司围绕“三步走”战略部署,秉承“对外以客户为中心,对内以人
为本”发展理念,紧扣“快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发展主线,秉持外延式扩张
与内涵式增长相结合发展方式,发挥“专业化、集约化、综合金融、互联网金融”
优势,坚持“四轮驱动”,加大创新力度,推动管理变革。综合考虑《资本管理
办法》、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外部融资等多方面因素,仍需要通过内部利润留
存满足部分资本需求。
       5、本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银行经营发展实际和战略规
划、股东要求和意愿、行业发展趋势和监管要求、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等因素,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作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15-2017 年度利润分配规划
       1、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2、本公司在盈利的年度应当分配股利,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向股东分配现金股
利。
       4、在上述条件下,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5、除年度利润分配外,本公司还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本公司目前正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阶段,未来三年
(2015-2017 年度),在确保公司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当公司采
用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方式在当年度利润分配
中的比例不低于 40%(含 40%)。
    四、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1、本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
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本公司董事会将充分发挥决策和战略管理作用,推进和监督本规划的贯
彻执行,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3、本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利润分配规划。如因外部监管环境或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本规划时,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
独立董事的意见,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4、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后提出、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本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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