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月3日9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18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588016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58.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付华廷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张迎泽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出资5535万元收购赤峰德农有限公司41%股权的议案》
58801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关于公司向银行贷款5000万的议案》
58801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关于王福荣董事辞职的议案》
会议以35051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59.61%,0股反对,2375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40.39%。
4、《有关选举王卫中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350516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59.61%,0股反对,2375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40.39%。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胡凤滨、张迎泽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