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挂牌公司名称: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份简称:鑫光 3
股份代码:400028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房同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延芳路安业馨园 A、B栋四楼 403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延芳路安业馨园 A、B栋四楼 403号
邮编: 518003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 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根据本报告书中所载明的内容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
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企业名称:深圳市中房同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延芳路安业馨园 A、B栋四楼 403号
邮编:518003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友惠
注册资本: 1650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4510722
组织机构代码:55031940-3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项目策划;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所属行业:投资发展
成立日期:2010年 2月 8日
营业期限:自 2010年 2月 8日起至 2020年 2月 8日止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深圳市瑞丰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人民币:元股东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马钟鸿 24,000,000.00 80%
何?? 6,000,000.00 20%
合计 30,000,000.00 100%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马钟鸿先生。
第三节权益变动背景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鑫光”)原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后期因经营管理不善于 2004 年终止上市,终止上市后珠海鑫光的经营业务完全停止。因为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珠海鑫光的债权人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珠海中院”)申请对珠海鑫光进行重整。2014年 1月 17日,珠海中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受理对珠海鑫光进行重整的申请。
经过法定程序后,珠海中院于 2014年 12月 4日下达[2014]珠中法民二破字第 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批准了《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了珠海鑫光的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将对珠海鑫光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缩股
根据珠海鑫光的实际情况,为确保重组成功,提高重组后珠海鑫光的每股收益,珠海鑫光的全体股东需要同比例缩股 25%,将总股本由缩股前的380,925,448股缩减为 285,694,086股。
二、股份让渡
为支持重整及重组,在缩股后首先由原法人股股东同比例共同让渡共计 750万股股份,用于支付珠海鑫光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等重组成本,然后,为清偿债务以及吸引重组方向珠海鑫光注入优良资产,珠海鑫光的全体股东需要再共同让渡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其中法人股股东让渡其剩余持有股份的 65%、合计125,775,867股;流通股股东让渡其持有股份的 25%、合计 21,173,188股。
按照《重整计划》的上述规定,相关单位对珠海鑫光的出资人权益进行了调整,导致珠海鑫光股东的权益发生变动。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是按照珠海鑫光《重整计划》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执行了珠海鑫光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导致的珠海鑫光股东权益发生了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前,深圳市中房同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房同富”)持有珠海鑫光 110,468,379股股份,占珠海鑫光总股本的 29%。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房同富持有珠海鑫光 27,892,825股股份,占珠海鑫光总股本的 9.76%。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信息披露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二破字第 1-5号《民事裁
定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页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人:深圳市中房同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