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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二)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1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公司”)
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关于南京金海威国际供应链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金海威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民
事判决书((2014)滨民初字第0716号)。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依据民事判决书,原告南京金海威公司与被告天津国恒、单县弘润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县弘润公司”)、江阴安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阴安彩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法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金
海威公司诉称,2013年11月8日,出票人天津国恒出票给收款人单县弘润公司商
业承兑汇票三份,出票金额均为50万元,三份票据合计150万元。经单县弘润、
江阴安彩公司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为南京金海威公司。到期后,三份票据均因
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故而成诉。据此,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国恒、单县弘润公司、江阴安彩公司支付原告南京金海威公司汇票
金额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案件的相关进
程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如有进一步的情况,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
露。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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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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