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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1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公司”)
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关于天津国恒与无锡市东南
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南旅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执
行裁定书((2014)二中执字第0502号)。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依据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无锡东南旅游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国恒票据追
索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无锡东南旅游公司诉称其背书取得六张商业承兑汇票,该六张商业承
兑汇票的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出票人均为天津国恒。票据到期后,付
款人拒绝付款,故而成诉。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判决被告天津国恒支付原告无锡
东南旅游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天津国
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东南旅游公司向法院申请执
行。据此,法院进行相应的执行裁定。
       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案件的执行进
程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如有进一步的情况,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
露。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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