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
作为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山东
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如下:
1、2014 年度,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未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2、2014 年度,公司未发生向关联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向其它
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均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
及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审议了公司《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后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审议了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
案》后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做出的调整,
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并同意
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审议了公司《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
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对《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核查相关情况后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独立董事:
蔡惟慈(签字)
魏安力(签字)
王竹泉(签字)
二○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