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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07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已经第六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 订 前                              修 订 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式召开。公司还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的网络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便利。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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