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
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强调事项段述及的“持续经营
能力存在不确定性”问题,我们表示认可。我们注意到,在市场竞争
激烈,公司销售人员不足和销售渠道单一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 2014
年在提升产品品质、宣传推广和市场开拓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也取
得了一些成绩,针对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管理层也制订了解决
措施和计划。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将持续关注这些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督促董事会做重大资产重组后续工作,以彻底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精神,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403.63 万元。
1998 年 12 月,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贷
款 498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3,403.63 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
厅公司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
反担保。报告期内,公司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
宁夏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
的划分协议》和《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
收回宁夏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近郊、南环高速南侧、
植兴公路南北两侧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 6212 亩土地
的使用权,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的贷款
由公司自行处理,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
何责任。若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将按 2011 年 12 月 8 日银川中院批准
的《重整计划》中确定的债务清偿比例进行清偿。 经核查,上述两
份协议的签订,有利于降低公司的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我们认为: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报告期内,纳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均能按照公
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
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
司对 2014 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
四、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的独立意
见
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4年实现净利润105.86万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7.28万元。鉴于公司2014年末
累计未分配利润仍为负值,公司董事会制订了201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
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利润分配预案。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
为董事会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的预案》
符合公司《章程》第156、159条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
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能够
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
度,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的 2014
年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
意提请股东大会继续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六、对《2015-201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银广夏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2015 -201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进
行了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订的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目前的
实际情况,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此次委托理财的资金额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
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审
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公司应严格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托
理财产品跟踪管理的风险管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
全。
独立董事:张文君 袁晓玲 潘忠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