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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04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
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鉴于公司目前资金比较充裕,为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拟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详细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1、委托理财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进行风险较低、收益相对固定的委托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
加公司收益。
     2、投资产品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
     3、投资金额
     经 2014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同意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和使用计划,拟将委托理财资金额
度提高至 15,000 万元。
    4、投资期限
    根据公司资金安排情况确定理财阶段,择机购买理财产品,单
产品最长投资期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三、需履行的程序
    因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委托理财金额达 15,000 万元,已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按照公司《章程》、《委
托理财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的相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委托理财主要是购买商业银行固定收益类或低风险型产
品,公司对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充分的
预估与测算,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
与主营业务的发展,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
受宏观经济影响,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影响。
    公司已制定《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
制度》, 对委托理财的原则、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日常监管和
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广
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和授权范围内谨慎选择理财产品,密
切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接受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检查和监
督,保证理财资金的安全性。
       六、决议有效期
       本次委托理财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
算。
       七、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批准的资金额度和
决议有效期内,具体组织、实施委托理财活动。
       八、独立董事关于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有利
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此次委托理财的
资金额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公司应
严格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托理财产品跟踪管理的风险
管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九、监事会关于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委托理财事项审核后认为:公司使用自有闲置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和《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利用自
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并可获得较高的
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在保证公司日常
资金周转、经营业务和重组工作开展的情况下,同意公司将该方
案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予以实施。监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4、监事会审核意见
    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委托理财事项尚需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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