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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04
 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
                 专 项 说 明
    索 引                                 页 码
    专项说明正文 ----------------------------- 01-03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Xigema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
                           专 项 说 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夏实业公司”)201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并于 2015 年 3 月 3 日出具了报告号为希会审字(2015)0476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2011 年 12 月 8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银民破
字第 2-4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广夏实业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广夏实业公司的重整
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拟定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关联方为重组
方,全体股东共计让渡 100,430,245 股给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宁东铁
路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夏实业公司提供约 3.2 亿元资金,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重整
费用、共益债务和清偿债权等;为保障银广夏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提高普通债权的清
偿比例,重整计划安排由重组方提供资金向普通债权人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调
整如下:每笔债权 100 万元以下部分(含 100 万元)清偿比例为 100%,每笔债权 1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以下部分(含 1000 万元)清偿比例为 70%,每笔债权 1000 万
元以上部分清偿比例为 50%。在银川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广夏实业公司将对资产进
行处置,资产处置范围为广夏实业公司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它全部资产。重组方将通
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向广夏实业公司注入净资产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的优质资
产,且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使广夏实业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截止 2012 年 9 月 30 日,广夏实业公司收到了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按《重
整计划》规定支付的重整资金 3.2 亿元,按《重整计划》规定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已
全部划转至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账户;2012 年 9 月,广夏实业公司按照《重
整计划》之规定拍卖了相关资产,并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偿还债务。2013 年 2 月
20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银民破字第 2-13 号”《民
事裁定书》,认为:根据广夏实业公司管理人提交的《监督报告》,截止 2012 年 9 月
30 日,广夏实业公司已完成了出资人权益调整、股票划转、资产处置等实质性工作,
除个别少数债权人的 100 万元左右清偿资金未能提供资金账户暂时无法向其支付预
留外,其他债权人已经获得了清偿,《重整计划》现基本执行完毕。广夏实业公司管
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1)广夏实业公司重整计划除个别少数
债权人的 100 万元左右清偿资金未能提供资金账户暂时无法支付预留外,已执行完
毕;(2)广夏实业公司的债权人在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截止本专项说明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正在推进中。
    本所 2014 年 4 月 27 日对广夏实业公司 2013 年度年报审计所出具的希会审字
(2014)1237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以下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财务报表是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的,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2、(1)”所述,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广夏实业公司累计
亏损 156,582.77 万元,生产经营压力较大,广夏实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广夏实业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在进行中,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
发表的审计意见。
    2014 年度经过一系列工作,但希会审字(2014)1237 号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持续经
营能力疑虑尚未完全消除,所以我们认为根据目前的经营状况和重整的进展情况,根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之规定,我们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
项段说明这一情况,以提请报表使用者充分关注。
    该强调事项不涉及广夏实业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强
调事项段的内容为: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上述财务报表是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的,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广夏实业公司累计亏
损 156,465.49 万元,生产经营压力较大,广夏实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广夏实业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在进行中,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
表的审计意见。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仅供广夏实
业公司 2014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
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无关。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西安市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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