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情况
2014 年 5 月 27 日,关联方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集团”)
与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
议》(编号为 EBXM2014270ZH),由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向君合集团授予综合授信,
合同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公司向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署并出
具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 EBXM2014270ZH-B1),为君合集团依上述《综
合授信协议》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君合集团并提供了
第三方反担保。
日前,君合集团与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分别签订了编号为
EBXM2014270ZHDK-003 及 EBXM2014270ZHDK-005 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5
年版),由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根据前述《综合授信协议》向君合集团提供 5000
万元及 30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共计人民币 8000 万元。
本次君合集团与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是《综合授
信协议》的具体业务合同,是从属合同,合同中关于担保的约定适用前述公司签
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关于本次担保的审批情况
与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订的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公司根据 2013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关联方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君合集团提供的
担保项目:
2014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互相提供担保
的议案》;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根据
议案:公司在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止,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非控股股东)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其控
股股东厦门君合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其中本公司累计为其各类融资
提供总额不超过 3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且不超过其为本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
70%,担保期限不超过 2 年。无论公司为前述任何一家企业提供担保,君合集团
均应提供反担保。
3、公司与君合集团互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君合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为公司提供各类担保总额为
60,688 万元,公司为君合集团提供担保总额为 26,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 年 11 月 18 日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联星村
法定代表人:陈建宁
注册资本:76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厦门君合兴业实业有限公司(占 95%股权)、福建兴业方略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占 5%股权)。
君合集团主营业务为鞋类、鞋用材料制造。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君合集团合并报表(未经审计)总资产 16.77 亿元,
净资产 13.05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22.18%。君合集团连续多年被银行评为 AAA
信用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最高债权额:8000 万元人民币。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
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法律
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君合集团经营情况良好,近年来,公司与君合集团长期互相提供担保,其履
约情况良好,从未发生过违约情形。通过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
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董事会认为,与君合集团互相提供
担保有利于双方开展融资业务,保障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事项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包含本公告所述之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的对
外担保余额为 24,291.7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4 年 9 月 30 日)合并报表
净资产的比例为 19.11%(其中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 4,750.00 万元,占公司净
资产的比例为 3.74%;为关联股东提供的担保为 19,541.72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
的 15.37%)。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众和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文件。
5、独立董事意见。
6、《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7、《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