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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03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补选公司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表
如下意见:
    1、经核查,许三军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战略委员
会主任委员职务,郝行章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李占利先生因
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上述人员辞去相应
职务后仍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许三军先生、郝行章先生、李占利先生的辞职
事宜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同
意上述人员的辞职申请;
    2、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王守
兴先生、冯帆先生、田季英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我们全体独立
董事会前认真审查了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相
关人员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相关人
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王守兴先生、冯帆先生、
田季英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石金峰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聘与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石金峰先生为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
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的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阅,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意见:
    1、经核查,郝行章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乔贵彩女士
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职务,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
致,郝行章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乔贵彩女士辞去上述
职务后将不再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郝行章先生、乔贵彩女士的辞职事宜不会影响
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上述人员的
辞职申请;
    2、 经认真审阅王守兴先生、田季英女士的个人简历,王守兴先生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王
守兴先生具有丰富的市场和管理经验,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
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王守兴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田季
英女士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任职务的要求,
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
的情况,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合
法,同意聘任田季英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农                       张   维                   石永奎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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