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第
十二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并制定了专门
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可控的产
品品种,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
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
4、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
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使用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二、关于核销应收账款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
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核销后公司及贝特瑞财务部门将建立已核销应
收款项的备查账,不影响债权清收工作;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我们同意该应收账款核销事项。
独立董事:林潭素、邹传录、郭朝辉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