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 2015 年 2 月 17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
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及《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
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
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
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不包括控股上市子公司,其作
为上市公司履行必要的审批及披露程序)。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按本制度
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集团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应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局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进行投票。
第七条 集团金融部为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
况,应当及时向集团分管领导及集团总裁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八条 经董事局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议案,在具体操作时,按以下
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集团金融部提交投资理财申
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
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集团金融部对控股子公司投
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集团分管资金营运总裁审批后,报集团总
裁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集团本部,由集团金融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
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集团分管资金营运总
裁审批后,报集团总裁批准后实施。
(三)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局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
事局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
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
总额超过董事局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议案经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
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集团金融部应协助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时,
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
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
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董事局指派集团金融部负责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须及时报告董事局,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其他重大风险时,理财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
报告集团金融部和集团分管资金营运总裁,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如受托人
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局审议,并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局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局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批准后执行,由董事局负责解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