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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应收账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2-25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应收账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的概况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召开
了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核销应收账款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
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判断,公司决定
在 2014 年度财务报告核销一笔应收账款 2,931,25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贝特瑞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
瑞”)与客户东莞格力良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良源”)在 2010
年 1 月 15 日至 2013 年 6 月 3 日间有业务往来,主要向该客户销售石墨粉。截止
2013 年 6 月 25 日,格力良源仍欠贝特瑞货款 2,931,250 元,经多次催讨格力良
源均未支付。贝特瑞于 2013 年 8 月 7 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令格力良源偿还货款及逾期利息,在法院调解下,贝特瑞与格力良源自愿达
成和解,格力良源应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前支付货款 2,931,250 元。
     此后,格力良源仍未按和解协议支付货款,贝特瑞于 2014 年 2 月 26 日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格力良源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公司判断贝特瑞无法收回该货款,
因此将该笔应收账款核销处理。
     本次核销所涉及的债务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应收账款核销,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本次应收账款核销将减少公司
2014 年度利润 2,931,250 元,不构成重要影响。
     三、对追讨欠款开展的相关工作
    1、贝特瑞销售人员催讨逾期应收账款;
    2、贝特瑞财务人员发催款函、对账单确认往来欠款;
    3、贝特瑞审计机构发询证函确认往来欠款;
    4、后期贝特瑞专门人员追讨欠款;
    5、贝特瑞律师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请法律诉讼;
    6、公司及贝特瑞财务部门对所有核销明细建立备查账目,保留以后可能用
以追索的资料,继续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将立即追索。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
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本次应收账款核销的相
关情况,认为本次应收账款核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的财务真实情
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核销后公司及贝
特瑞财务部门将建立已核销应收款项的备查账,不影响债权清收工作。公司监事
会同意公司本次应收账款核销。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和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
款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核销后公司及贝特瑞财务部门将建立已核销应收款项的备
查账,不影响债权清收工作;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该应收账款核
销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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