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拟使用合
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
融机构进行短期委托理财(该额度不含公司控股上市子公司,其作为上市公司履
行必要的审批及披露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1、委托理财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与
收益相对固定的委托理财,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入,为公司与股
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2、投资金额
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委托理财(该额度
不含公司控股上市子公司),上述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3、投资方式
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
投资理财,参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及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方向主要为我国银行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及有预期
收益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
回购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融、中票等,以及办理商业银行保本
型理财业务,风险较低,收益比较固定。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闲置资金,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4、投资期限
每笔委托理财的投资期限为一年以内,公司委托理财拟使用总额度的有效
期限为公司董事局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依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的相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控制
公司董事局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对委托理财的
审批权限、执行程序、核算管理、受托方选择、日常监控与核查、责任追究等方
面做了详尽的规定,公司将严格执行该项制度,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
全。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委托理财所选择的银行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及资产管理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方向均为低风险产品品种,公司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
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算,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
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闲置资金的使用
效率、增加收入。
六、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发生逾期未收回的投资理财本金和收益的情
况。截至 2015 年 2 月 17 日,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余额为 24,190 万元(含控
股上市子公司)。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并制定了专门的《委托理
财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可控的产品品种,不
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
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
4、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二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