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荣之联”)拟采用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的方式,选择适当时机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荣之联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主业,增
强产业竞争力,巩固行业领导地位;同时可进一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增强资金
实力,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
作;同意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实施。
二、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2017 年)》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建
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
公司在审议相关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此次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光明
林 钢
靳东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