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明确业务主线,集中资源发展钢铁 及相关上下游行业的电商服务体系,更好地聚焦现阶段的发展重点。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本 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转让山东隆众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 二〇一五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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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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