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
4、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
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日期: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15 年 2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15日-2015年2月16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5日15:00至2015年2月16日15:00的任意时
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 68 号 1 号楼 1 楼会议
室
3、 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军红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9,657,8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4216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3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9,961,12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9.20585%。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381,4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141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684,79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92614%。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276,3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797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 2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276,33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4.27970%。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
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
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39,657,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5%;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17,381,49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
意22,276,310股;
反对2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5%;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20股;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961,1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3%;反对 20 股,反对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7%;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上海领建网络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
关公告。
表决结果为:
同意39,657,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5%;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17,381,49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
意22,276,310股;
反对2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5%;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20股;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961,1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3%;反对 20 股,反对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7%;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