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为参股公司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5
年2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为参股
公司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因业务运作需要,广
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供应链”)拟向银行(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州银行、创新银行、
交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由本公司为其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具体担保金额以
与各银行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黄壮勉先生签署相关担
保文件,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具体担
保模式分以下三种情况:
1、 由本公司向授信银行提供全额连带保证,同时,由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提
供反担保承担 40%的担保责任、广州泊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
反担保承担 22%的担保责任;
2、由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向授信银行提供全额连带保证,同时,本公司提供
反担保承担 60%的担保责任,同时,广州泊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 22%的担保责任;
3、 由本公司及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共同向授信银行提供全额连带保证,本公
司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按照 60%:40%的比例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广州泊熹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 22%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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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东广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 12 号 19 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845 万元
法定代表人:欧镇武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 年 2 月 5 日
营业期限:2013 年 2 月 5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物供应链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持有 38%的股权。广物供应链股权结
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广东物资集团公司 40%
2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38%
3 广州泊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广物供应链总资产为 2.32 亿元,净资产为 3,298.01
万元,2014 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6.42 亿元,净利润 435.25 万元。(以上数据
未经审计)
三、董事会意见
广物供应链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有助于其业务的经营发展。公司为此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同时公司超过
持股比例的担保责任,由广物供应链其他各股东为公司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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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
限为一年,具体担保金额以与各银行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独立董事意见
广物供应链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助于其生产经营发展,实
现公司战略投资目标。公司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责任,由广物供应链其他各股东
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广物供应链经营发展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
保的风险较小。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为广物供
应链向银行申请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除本次为参股公司广物供应链提供担保(尚须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外,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公司对外担保相关情况如下:
占2013年经审计
项 目 金 额(人民币)
净资产比例
董事会批准的担保总额* 288,500 万元 414.10%
实际担保总额 14,145.27 万元 20.30%
*注:董事会批准的担保总额,包括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金额。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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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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