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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2-17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董事会责任声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
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
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
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
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上海东方明珠(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 2013 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除澳大利亚东方明珠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由于未有实际业务发生未纳入评价范围以外的所有
子公司共计 36 家,其中上海东方明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蓉
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东秦投资有限公司三家新成立公司于 2014 年制
定了各自内控缺陷标准。上海东蓉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东秦投资有限
公司参考公司标准执行,上海东方明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由于暂未有
与经营主业相关的收入产生,因此其内控缺陷标准暂以资产总额作为
量化指标制订。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
总额的 90%以上,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0%以上。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的内控环境、风险评估、
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信息系统、财务管理、
货币资金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付款循环、工程项目
管理、全面预算管理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影响财务信息真实性、经营效
率和效益性、资金资产安全性、法律法规遵循性等关键业务控制环节。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
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组
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内控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
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对可能造成的财务报表错报的绝对金额大于等
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或大于等于合并财务报表收入总额
的 1%,或大于等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利润总额的 5%的内控缺陷,认
定为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内控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
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对可
能造成的财务报表错报的绝对金额大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且小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或大于合并财务报表收入
总额的 0.5%且小于合并财务报表收入总额的 1%,或大于合并财务报
表税前利润总额的 3%且小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利润总额的 5%的内控
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对可能造成的财务报表错报的绝对金额小于等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
总额的 0.5%,或小于等于合并财务报表收入总额的 0.5%,或小于等
于合并财务报表税前利润总额的 3%的内控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内控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
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以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认定
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其他缺陷根据其影响程度认定为重要
或一般缺陷。
   ①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②因存在重大错报,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③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⑤经监管部门认定控制环境无效;
    ⑥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
改正;
    ⑦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管机构处罚;
    ⑧按照监管部门信息披露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⑨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除重大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根据其影响程度认定为重要或一般
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考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缺陷,并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潜在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直接财
产损失金额确定。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严重违规并被处以重罚或承担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
重大伤害的;负面消息在全国各地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对周围环境造成永久污染或无法弥补的破坏的情形通常被认定为公
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同时,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此外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
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①企业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②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
    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处以重罚,如环境污染;
    ④业务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公司治理原因纷纷流失;
    ⑤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⑥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⑦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3、2014 年一般缺陷及其整改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内控自我评价和内
控专项审计的结果,公司对揭示的 2013 年度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共计
26 项已经向董事会和经营层进行了专题汇报。公司高度重视,并责
成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要求规范整改落实,其中涉及子公司的一般内
控缺陷整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涉及公司及职能部门的一般内控缺陷
整改工作也陆续推进完善中。经过整改,并结合日常内控自我评价和
会计师事务所的内控专项审计,2013 年度揭示的一般内控缺陷得到
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
信息。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钮卫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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