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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2-17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的提案》(详见公告临 2015-005)。为保护股东利益,优
化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增加股东分红回报,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
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第 2 项修改如下:
    原条款: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
展。
       拟修改为: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
展。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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