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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2-16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就公司 2014 年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4 年,公司为控股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 1.5 亿元的
借款担保,为控股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南京栖霞建设集
团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 1.5 亿元的借款担保。
    二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本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累 计 余 额 为
1,222,335,884.97 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32.64%),其中为控
股股东南京栖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70,000,000.00 元,为南京栖霞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南京栖霞建设集团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和南京栖霞
建 设 集 团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提 供 担 保 150,000,000.00 元 和
200,000,000.00 元,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602,335,884.97 元,未有逾
期担保。以上担保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除此之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互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公司提供担
保、以及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担保,均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已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公
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已按规定完善了《公司章程》等相关治理制度。
独立董事签名: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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