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
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服务。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
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
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
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
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
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
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
召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
时间。
第九条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
论的议案总数,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一,2.00
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100.00 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于逐项表
决的议案,如议案二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二下全部子
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二中子议案②,
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三为选举董事,
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
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
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 年 9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二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
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
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
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
东账户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
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
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
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
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
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
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
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
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
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
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由公
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
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查询其投票
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承担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订亦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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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