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
([2014]19 号)、《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要求,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对《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进行了修改。具体修订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五条
原文: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2,402.8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22,402.8 万元。
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2,511.8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22,511.8 万元。
二、《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原文: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2,402.8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 元。
现修改为: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2,511.8 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 元。
三、《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原文: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
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
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四) 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安排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将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
明确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四、《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
原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五、《公司章程》第八十条
原文: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
新增条款“公司董事会暂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七、《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
原文: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对决议事项记名投票表决。
修改为: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对决议事项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八、《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原文:
公司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超过 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修改为:
公司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超过 7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 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