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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2-13
                         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证券简称                中冠 A/中冠 B                      证券代码                      000018/200018
    交易类型                                     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陈略等 17 名交易对方以及配
                          套融资认购对象陈略、九泰
    交易对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   否 □
                          慧通定增 2 号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
    是否发行股份                 是 ■    否 □           是否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是 ■   否 □
                          1、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购买的资产在 2014 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
    的依据            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3、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是否属于《重组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重             是 ■    否 □                是否需证监会核准                   是 ■   否 □
          组
                          中冠股份拟以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7 月 31 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神州长城
                          全部股东持有的神州长城股权中的等值于 58,980 万元的部分进行资产置换,置入资产作价
  本次重组方案简介        306,800 万元,超过 58,980 万元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向神州长城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进行购买。
                          同时,中冠股份拟向陈略及慧通 2 号发行股份募集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1,000 万元。
                                          独立财务顾问对材料完备性的核查意见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1             重组报告书文本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三章的要求。                 是
                 是否提交重组协议或合同、交易对方的承诺和声明、通过
           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
   2                                                                               是
           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等文件。
                 重组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
   3       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是否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不适用
           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如适用)
                 是否提交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核查意见表。独立财务顾问
   4       报告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四章第一节和《财务顾问指引》                 是
           的要求。
         是否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否符合《26 号准则》
5                                                                是
     第四章第二节的要求。
         重组涉及的相关财务资料。相关财务资料是否符合《26 号
     准则》第六十三条的要求。
6                                                                是
         自愿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盈利预测报告是否符合《重组
     办法》第二十二条和《26 号准则》第六十四条的要求。
         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估
     值报告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条和《26 号准则》第四章
7    第四节的要求;董事会、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发表意见;采      是
     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时重组报告书是否作出特别
     提示。
         重组情况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否符合
8                                                                是
     《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二级市场自查报告。二级市场自查报告是否符合《26 号准
9    则》第六十六条的要求;内幕知情人如与预案时报送的存在差      是
     异,是否重新按要求报送。
         如果存在 128 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是否充分举证
10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向    不适用
     本所提交相关说明。(如适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神州
                                                                        长城全资子公司宿州绿邦拥
                                                                        有 1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
                                                                        证号为宿州国用(2014)第
                                                                        Y2014086 号,位置为宿州市
                                                                        埇桥区大店镇大南村,面积为
                                                                        32,966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
                                                                        地,取得方式为出让,终止日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期为 2064 年 6 月。宿州绿邦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
11                                                               是     上述自有土地上建有一座面
     告前,是否已取得并向本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
                                                                        积约 9,843.87 平方米的厂房,
     部门的批复文件。
                                                                        为原出让土地上保留的建筑
                                                                        物,宿州绿邦正在对该厂房进
                                                                        行翻新改建,并已取得宿州市
                                                                        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
                                                                        发的编号为 2014-08-001 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
                                                                        他建设审批手续正在办理过
                                                                        程中。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的证明文
12   件,及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材料;拟购买的      是
     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提供已取得的相
     应权属证书,以及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的说明材料。
           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是否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提交
 13                                                                不适用
       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是否说明相关非标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
       以消除。
           重大重组涉及新增股份的,如触及收购或相关股份权益变
 14    动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同时提交并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或权          是
       益变动报告书。
 15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重组报告书与预案差异情况对比表。          是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以及负责落实
       填补每股收益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等重组相关人员出具
 16                                                                    是
       的承诺文件。承诺内容是否符合《重组办法》、《26 号准则》和
       《股票上市规则》11.11.2 条等相关规则的规定,并在重组方案
       中真实、准确、完整、合规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0
       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根据股票交易异常情况及是否收
 17                                                                不适用
       到立案调查通知同步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告或特别风险提示
       公告(首次披露重组方案时适用)。
           是否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的“内幕信息知情
 18    人”栏目,填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          是
       人员的姓名及身份信息。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分道制涉及的本次重组产业、交易类
 19                                                                    是
       型,支付方式、立案稽查情况发表意见,并委托上市公司填报。
                                  独立财务顾问对重组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不存在按照《并购重组财务
 1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重组办法》等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        是
       问、不得接收新的并购重组业务等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存在,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的规定。
 2                                                                     是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
       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未受到过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未违反《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适用)。
           本次重组是否未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
 3     媒出版等特殊行业以及房地产、军工、稀土等行业;是否未涉          是
       及反垄断审查、外商投资准入、环保等问题;本次重组是否未
     违反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
         重组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的,重组方案是否不存在《上市公
4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情          是
     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未违反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组禁
5                                                                  是
     止期承诺或涉及重组禁止期的相关规定。
         标的资产是否未曾在其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披露;如曾
6                                                                  是
     在其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披露,是否对比披露差异情况。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                                                                  是
     借壳重组,计算原则是否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预期合并原则;
         如是借壳重组,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发
8                                                                  是
     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等规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
     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发行条件要求。
         在控制权不变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是否有显著协同效应;如没有显著
9                                                                不适用
     协同效应,是否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
     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
     施;财务顾问对上述说明是否认可。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比
     例是否不超过交易总金额(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
     配套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
10   25%;是否充分分析、披露配套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具体用途、       是
     使用计划进度和预期收益,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证监会《关
     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计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2014
     年 11 月 2 日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规定》第四
11   条的要求;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        是
     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
12                                                                 是
     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
     开发法等基于未来预期收益的估值方法进行评估的,是否对所
13   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预期未来        是
     收入增长率、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预期收益
     的可实现性发表明确意见。
         结合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以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是否分析
     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
14                                                                 是
     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
     益的问题。
         是否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
15                                                              是
     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16   存在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     是
     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本次交易
     是否必要;本次交易是否未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
17                                                              是
         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披露本次重组涉及的董事会回避表
     决情况及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回避表决安排是否符合《重
     组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是否需要承诺按照《重组办法》提供业绩补偿安排;补偿
     方式(现金或股份回购)是否符合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常见
18   问题解答》的要求;承诺业绩是否与评估预测利润一致;承诺     是
     业绩是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为标准;独立财务顾问
     是否对补偿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评估预测利润与标的资产历史盈利情况和盈利预测利润
19                                                              是
     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有差异是否合理分析说明原因。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是否已根据《规定》第一条的要
     求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20                                                              是
     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该等承诺和声明
     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是否已明确记载于重组
     预案中。
         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交易对方签
     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符合《规
     定》第二条的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交易合同附
     带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是否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
21   实质性影响;交易合同是否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     是
     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
     即应生效。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合同的披露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
     三章第八节的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是否符合《重
22                                                              是
     组办法》、《规定》及《26 号准则》第三章的要求。
         是否全面披露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和下属企业名目;产权和
     控制关系是否披露至自然人或国资部门;是否披露交易对方之
23                                                              是
     间的关联关系和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况;是否披露最近五年涉及
     处罚、诉讼、诚信等情况。。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
24   告前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       是
     件;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是否在重大资产重组
     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
     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
     示。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前,资产出售方是否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
     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是否不存在
     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
25                                                             是
     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
     权。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
     利的,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
     采条件。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
     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26                                                             是
     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
     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
27   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    是
     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已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
28                                                             是
     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是否披露交易标的的主要历史财务指标、估值及拟定价、
     未来盈利能力等;董事会是否声明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
     理性,并作出特别提示。
         交易标的为企业股权的,是否披露其产权和控制关系、主
     要资产权属、担保和负债、转让前置条件落实、最近两年主要
29                                                             是
     财务数据等情况;最近三年涉及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是
     否说明与本次交易价格差异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
     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标的是否为控股权;交易标的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者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完整,其权属状况是否清晰,相
     关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
30                                                             是
     或转移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
     效。
         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
     十六条的规定披露其产权和控制关系、主要资产权属、担保和
     负债、转让前置条件落实、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等情况;最
     近三年涉及评估、交易、增资或改制的是否说明与本次交易价
31   格差异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    是
     况;交易标的是否为控股权。
         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性资产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
     十七条的规定披露相关资产名称和类别、权属状况、最近三年
     运营情况和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最近三年进行评估或交
     易的,是否说明与本次交易价格的差异及原因。
         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其主要经营模式、购销依
32   赖性、安全生产、环保,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特许经营        是
     权情况,以及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差异及其影响等情
     况。
         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二十条的要求披露债权债务转移
33   情况及安排,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及应        是
     对措施。
         交易标的涉及矿业权的披露是否符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34                                                               不适用
     录第 14 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是否参照《26 号准则》第三章第七节及本所《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16 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交
     易标的评估(含预估)或估值的信息;资产评估(含预估)或
     估值存在特别事项、期后事项说明的,是否不会对评估(含预
35                                                                 是
     估)或估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已在重组方案中进行了充
     分披露;是否披露标的资产近三年评估、交易作价及其与本次
     交易作价差异情况和原因;是否结合可比上市公司分析估值合
     理性。
         交易标的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作为被
     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十九条的规
36                                                               不适用
     定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次重组对许可合同效力的影响
     以及许可资产对交易标的持续经营的影响等。
         是否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
37                                                                 是
     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涉及认购股份的股东,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38                                                                 是
     第四十六条的要求,股份锁定期是否确定。
         是否充分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
     益的影响;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
39                                                                 是
     益的,上市公司是否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披露相
     关责任主体就保证填补措施履行做出的公开承诺。
         交易完成后是否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担保
40                                                                 是
     的情形。
         是否披露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预计变化及
41                                                                 是
     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是否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
42                                                                 是
     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是否已按照《26 号准则》第三章第十
43                                                                 是
     三节要求充分披露本次重组及重组后的上市公司的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是否存在
44                                                                 否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
45                                                                 是
     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
            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46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         否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要点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
                                                                                           是
             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是
1.4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是
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是
2.2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
                                                                                         不适用
             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是
3            交易对方的实力
3.1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是
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是
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4.1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
             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      是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是
             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及其主要
             管理人员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或受到证      是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
                                                                                         不适用
             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是
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规
                                                                                              则》,交易对方
                                                                                       否
                                                                                              构成上市公司
                                                                                              潜在关联方
5.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是
6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是
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是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借壳重组等情况)
1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是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                             不适用
          涉及稀土开采及冶炼分离企业的并购重组,应当披露其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的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应当披露其是否能通过《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审查具有   不适用
          重大不确定性,并作重大风险提示
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经营记录                        是
2.2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是否真实                         是
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是
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是
3.2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                   是
3.3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是
3.4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
                                                                                       是
          的应当在备注中说明
3.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
                                                                                       是
          险问题
3.6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是
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4.1       权属是否清晰                                                                 是
4.1.1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
                                                                                       是
          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4.1.2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是
4.1.3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是
4.2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是
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是
4.2.2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                         是
4.2.3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
                                                                                     是
    续的情况
    标的资产股权结构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披露全部股东,及各股东均追溯至其终极
4.2.4                                                                                是
    自然人股东或国资机构),是否全面、完整披露交易标的的股权演变情况
4.2.5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
                                                                              是
    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4.2.6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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