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的补充性
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定市人民政府、罗定市财政局
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上市公司已于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4年度业绩预告与201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提及上述
事项。(详见上市公司2014年10月31日与2015年1月31日公告:2014-089、
2015-004)。除此之外,该事项此前未曾专门公告披露、未走审议程序,原因
是签订协议之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未能正常运作,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为维护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利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披露义
务。
一、交易概述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上市公司”)
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罗定”)为配合罗定市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罗定政府”)规范城市建设,协商将中铁罗定位于双东镇
大众村委会扶朝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开发。罗定政府、中铁罗定与罗定
市财政局已于2013年12月16日就上述事项签署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以下简称“本协议”),交易的补偿单价为120万元/亩,补偿款总额为5450.4
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土地的基本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证号:罗府国用(2003)第000529号
(二)地号:1302040002
(三)土地使用权人: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四)面积:30283㎡(折合45.42亩)
(五)坐落:双东镇大众村委会扶朝岗(德珠线与火车站前路相交处东北角),
基本四至为:东至民宅、南至双东镇预留用地、西至站前路、北至德珠线。
(六)土地用途:综合用地
(七)土地现状:该土地有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土地已平整。
(八)抵押查封情况:该土地已于2011年12月16日抵押给罗定市财政局的
9681.97万元债务;2012年2月21日,因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纠纷,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一中
民三初字第1、2号裁定书查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三方
甲方:罗定市人民政府
乙方: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罗定市财政局
(二)标的地块土地使用权
签订本协议书后,甲方有权将罗府国用(2003)第000529号地块重新出让。
(三)补偿约定
1.补偿款:甲方收回罗府国用(2003)第0005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给乙
方的补偿单价为120万元/亩,补偿款总额为5450.4万元。
2.补偿款的分配:上述5450.4万元土地补偿款,乙方用50%(即2725.2万元)
款项偿还乙方欠付丙方的等额债务(由甲方直接与丙方办理相关手续),另外50%
(即2725.2万元)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支配。
3.补偿款的支付时间:甲方在罗府国用(2003)第000529号地块重新出让成
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50%的补偿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协议履行进展情况
截止到2015年2月12日,中铁罗定已实收约4100万元,还余约1300万元土地
出让金尚未收到。为尽快落实土地出让金,中铁罗定与罗定政府将在春节后继续
协商余款支付事宜。
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罗定政府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盘活资产,补充
流动资金;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获得约5450.4万元人民币的土地出让金,
该笔款项收到后方可确认收益,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为准。
六、审议程序
(一)本协议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
(二)董事会意见
本次罗定政府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盘活资产,补充流动资
金。上市公司已尽最大努力与罗定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商,最大限度地保护
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不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