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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日期:2015-0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注册地址:湖南省岳阳市青年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恒立实业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恒立实业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恒立实业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3月1日,恒立实业因2013年2月26日至2月2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以上进行停牌核查。
  2013年3月7日,恒立实业公告称“公司于2013年3月6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盛霞)的函件,该公司正在筹划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项目,由于该项目处于讨论咨询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且预计难以保密,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3年3月12日,傲盛霞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恒立实业筹划重大事项情况的汇报,申请延期复牌。
  2013年3月15日,恒立实业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股票复牌公告》(以下简称复牌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相关的11个议案,其中第七项议案为同意恒立实业与溇水公司及鹤峰县国资局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框架协议》)。
  第四项议案为《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议案附件《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全文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可行性分析报告称,公司拟向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0.5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2.735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增资溇水公司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还称,2013年3月14日,公司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共同签署《增资框架协议》,并披露了包括协议主体、签订时间、募集资金38亿元在内的协议主要内容。
  经查,恒立实业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并未签署过《增资框架协议》。因此,恒立实业上述披露的信息不真实。恒立实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和情况说明、停牌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股票复牌公告、董事会会议表决票、公司章程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恒立实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恒立实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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