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李有强与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 司的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北辰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做出﹝2014﹞辰执字第 1111 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公司 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向申请人李有强 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详 见 2014 年 10 月 1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诉 讼公告”)。 在法定期限内,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 行复议。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 一中执复字第 0003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复议人广夏 (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公司已于 2014 年末对该诉讼预计负债 113 万元。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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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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