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 2014 年调整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 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变更。 独立董事: 宋华 赵元丽 石金星 王亚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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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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