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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2-10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02)文件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76,237,989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7.06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2,062,999,982.34 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45,310,377.24 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17,689,605.10 元。上述
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11 月 12 日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德勤华永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及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4)第 1112 号《验资
报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环维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详见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环维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增资的
公告》)。依决议内容,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环维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进行现金增资 5 亿元,本次增资均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后资金将开
立三方监管帐户监管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1-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环维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及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桥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帐号               金额                   用途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03-429500040007749        500,000,000 元   环维电子(上海)有
有限公司上海张江                                              限公司一期项目(微
集电港支行                                                    小化系统模组制造新
                                                              建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和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
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淑绵、戴佳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5、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8、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0 日
                                                                   -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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