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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2-07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于2014年4月对2012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累计
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并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详见编
号:临2014-008)。现对前次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以及2014年4月11日至
2015年2月5日新增的诉讼和仲裁进行了统计。具体如下:
    1、前次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
    2、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2月5日,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仲裁共3起,
合计金额人民币6,553,350.25元。(详见附件2: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2月5
日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统计表)。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以上诉讼、仲裁情况,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综合评估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同时,公司积极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依法维权,紧密跟进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7日
                                                  附件 1:前次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序   起诉    立案    应诉(被申   诉讼(仲   诉讼或仲裁机构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判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审情况
号 时间      时间     请)方      裁)类型   名称及所在地                                涉及金额                                                       决执行情况
                                                                                                                                                       2012年11月7日
                                                              2010年4月至6月,恒和通                   2012年6月13日,安徽省合肥高                     公司已向法院
                     合肥恒和通
                                             安徽省合肥高新   信与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                   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                      申请强制执行,
     2012.   2012.   信有限公司
1                                  诉讼      技术产业开发区   同,截至2012年4月,恒和    898,110.20    决,判令恒和通信于判决生效起         —         已 执 行 货 款
     4.9     4.17    (简称:恒
                                             人民法院         通 信 尚 欠 公 司 货 款                  10日内,支付货款898,110.20元,                  53.81 万元,剩
                     和通信)
                                                              898,110.20元。                           案件受理费由恒和通信承担。                      余货款正在执
                                                                                                                                                       行中。
                                                                                                                                                       2013年9月13日
                                                                                                       2013年8月7日,南京市建邺区人
                                                              2011年7月至10月,江苏东                                                                  公司已向法院
                     江苏东汇通                                                                        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江苏东汇
                                                              汇与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                                                                   申请强制执行,
     2012.   2012.   信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建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2                                  诉讼                       同,截至2012年4月19日,                                                       —         已执行货款
     7.5     7.8     (简称:江              邺区人民法院                               1,325,807.00   货款 1,325,807.00 元及延迟付款
                                                              江苏东汇尚欠公司货款                                                                     53.5 万元,剩余
                     苏东汇)                                                                          造成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
                                                              1,325,807.00元。                                                                         货款正在执行
                                                                                                       费、保全费由江苏东汇承担。
                                                                                                                                                       中。
                                                                                                                                        2014年1月17
                                                                                                                                        日,东莞星火
                                                                                                       2013年12月9日,东莞市第一人
                     东莞市星火                                                                                                         向东莞市中
                                                                                                       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东莞                    2014 年 11 月公
                     通讯科技有                               截至2012年11月30日,东                                                    级人民法院
     2012.   2012.                           广东省东莞市第                                            星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                   司已向法院申
3                    限公司(简    诉讼                       莞星火尚欠公司货款                                                        提出上诉,二
     11.16   12.11                           一人民法院                                 5,998,784.80   公司支付货款 5,998,784.80 元及                  请强制执行,正
                     称:东莞星                               5,998,784.80元。                                                          审于 2014 年
                                                                                                       逾期付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中。
                     火)                                                                                                               6 月 19 日开
                                                                                                       保全费由东莞星火承担。
                                                                                                                                        庭,维持原
                                                                                                                                           判。
                                                                                                                                                        法院已受理深
                                                                                                                                                        圳容亮破产清
                                                                                                                                                        算,破产管理人
                                                                                                      2014年5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
                                                           2011年8月至12月,深圳容                                                                      已根据判决确
                    深圳市容亮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深圳容
                                                           亮与公司签订多份货物买                                                                       权。2014 年 12
    2013.   2013.   科技有限公            深圳市宝安区人                                              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
4                                  诉讼                    卖合同,截至2013年7月,                                                          —          月 9 日,破产管
    7.18    8.8     司(简称:            民法院                                       1,021,593.20   公司支付货款 1,021,593.20 元及
                                                           深圳容亮尚欠公司货款                                                                         理人将破产财
                    深圳容亮)                                                                        逾期付款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
                                                           1,021,593.20元。                                                                             产分配方案提
                                                                                                      深圳容亮承担。
                                                                                                                                                        请债权人会议
                                                                                                                                                        审议并表决,暂
                                                                                                                                                        无表决结果。
                                                           2010年11月19日,公司与
                    安徽云龙科
                                                           云龙科技签订《印制电路板                   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开庭仲裁,
    2013.   2013.   技发展有限
5                                  仲裁   合肥仲裁委员会   采购合同》,截至 2012 年                   截至公告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尚          —                —
    9.25    9.26    公司(简称:                                                       566,007.85
                                                           底,云龙科技尚欠公司货款                   未出具裁决结果。
                    安徽云龙)
                                                           566,007.85元。
                    深圳市易通
                                                                                                      2014年9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人
                    达通信技术                             长春巨龙因欠公司货款,向
                                                                                                      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易通达于
                    有 限 公 司                            公司背书转让两张支票,票                                                    2014 年 9 月,
                                                                                                      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
                    (简称:易                             面金额分别为339,000.00元                                                    长春巨龙向
    2013.   2013.                         深圳市福田区人                                              支付货款 479,000.00 元及逾期
6                   通达)、长     诉讼                    和140,000.00元,出票人均    479,000.00                                      深圳市中级             —
    11.29   11.29                         民法院                                                      付款的利息,长春巨龙对易通达
                    春巨龙通信                             为易通达,公司收到支票                                                      人民法院提
                                                                                                      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
                    设备有限公                             后,按要求向付款人提示付                                                    出上诉。
                                                                                                      任,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连带
                    司(简称:                             款,但遭付款人拒绝付款。
                                                                                                      负担。
                    长春巨龙)
                                                           2010年4月26日,公司与航
                    航天信息股
                                                           天信息签订了《产品购销合                   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开庭审理,
    2014.   2014.   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
7                                  诉讼                    同》,截至 2013 年底,航   2,647,963.57    截至公告日,调解结案,款项已          —                —
    2.20    2.28    (简称:航            民法院
                                                           天信息尚欠货款余额                         结清。
                    天信息)
                                                           2,647,963.57元。
                       合计                                                           12,937,266.62
                                     附件 2:2014 年 4 月 11 日至 2015 年 2 月 5 日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序   起诉    立案    应诉(被申     诉讼(仲   诉讼或仲裁机构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审情况
号 时间      时间     请)方        裁)类型   名称及所在地                                   涉及金额                                                        判决执行情况
                     四川万瑞通
                     信有限责任
                     公司(简称:                               公司与两被告签订了一系
     2014.   2014.   四川万瑞)、              四川成都市武侯   列产品购销合同,截止起诉                     本案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立案,法院
1                                    诉讼                                                     847,350.25                                             —           —
      8       8      深圳市兴泽                区人民法院       日,四川万瑞尚欠货款                         已受理,截至公告日,尚未开庭。
                     科技有限公                                 847,350.25 元。
                     司(简称:
                     深圳兴泽)
                                                                                                             201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向上海宝
                     上海美上汽                                 2014 年 7 月 30 日,上海美
                                                                                                             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上海美上进行
     2014.   2014.   车销售有限                                 上与公司签订汽车采购合
2                                    仲裁      上海仲裁委员会                                 920,000.00     财产保全,2015 年 1 月 12 日一次开      —           —
     10.28   10.29   公司(简称:                               同,双方因货物交付是否符
                                                                                                             庭, 1 月 30 日二次开庭,截至公告
                     上海美上)                                 合合同约定产生纠纷。
                                                                                                             日,法院尚未裁决。
                                                                201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
                      北斗国科                                  与北斗国科签订产品购销
     2015.   2015.                             北京市石景山区                                                本案于 2014 年 1 月立案,法院已受
3                    (北京)科      诉讼                       合同,截至 2014 年 12 月     4,786,000.00                                            —           —
      1.7     1                                人民法院                                                      理,截至公告日,尚未开庭。
                     技有限公司                                 31 日,北斗国科尚欠货款
                                                                4,786,000.00 元。
                        合计                                                                  6,553,350.25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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