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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文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05
关于对苏文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文、鲁小平、杨瞀、王建峰、陈少波、黄昊、陈亮、刘定华、李滔: 
  2013年3月15日,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或“公司”)发布《恒立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股票复牌公告》(以下简称复牌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相关的11个议案。其中第四项议案为《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议案附件《恒立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一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可行性分析报告称,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共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框架协议》)。
   经我局调查,恒立实业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未曾签署《增资框架协议》,上述信息披露不真实。
   恒立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或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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