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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05
关于对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持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5500万股股票于2013年底前分批被司法冻结,占总股本12.93%;其中4400万股于2013年12月30日被冻结,冻结股份比例超过了恒立实业总股本的5%。你公司未主动告知恒立实业有关股份冻结情况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4年2月19日,恒立实业向你公司发出问询函,你公司才告知恒立实业上述情况。2014年2月28日,恒立实业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就你公司所持股份被冻结情况进行了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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