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2 月 5 日,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 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修正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7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3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
认证业务指引》(深证上[2014]318 号)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
订: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条为维护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为维护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
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 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烟台东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烟
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通知指定地点。 司住所地或通知指定地点。
股东大会一般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一般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电话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通讯表决或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等表决方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如电话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会议、通讯表决或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等表
2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将按网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进行股东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
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 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
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3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人充分披露信息。 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五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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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
果应计为“弃权”。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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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本事项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