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2 月 5 日,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 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7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31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
认证业务指引》(深证上[2014]318 号)等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公司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 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
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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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 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网络或其
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定进行股东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股东身份认证。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
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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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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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4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权”。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法律、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5 纠正;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本事项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