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济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新疆北新路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聘任总经 济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查阅个人履历及相关情况,黄国林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符 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条件。本次董事会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黄国林 先生为公司总经济师。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总经 济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涛 陈建国 马洁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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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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