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与广州同艺照明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及
各子公司与广州同艺照明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
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1、此次关联交易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2、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丁金铎、徐建新、
徐建兵、谢金成、张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3、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交易定价程
序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各
子公司与广州同艺照明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桂龙 阮 锋 白 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