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与广州同艺照明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与广州同艺照明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丁金 铎、徐建新、徐建兵、谢金成、张洋进行了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是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各 子公司与广州同艺照明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桂龙 阮 锋 白 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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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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