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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2-04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07 号《关于核准兰州佛慈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20 万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6.00 元。共募集资金 323,2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 33,639,33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89,560,670.00 元。上述募集资
金情况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验字[2011]702A213 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公司在交通银行兰
州桥北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交通银
行兰州桥北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2012 年
1 月 17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04)。
    根据公司 2015 年 1 月 20 日《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变更后,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承接公司 2011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职责。
    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与
西南证券、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621060171018010035232,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216,186,876.08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扩大浓缩丸生产规模技术改造一期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 司 以 存 单 方 式 ( 账 号 : 621060171608510003208 ) 存 放 的 募 集 资 金
20,213,750 元,开户日期为 2014 年 11 月 27 日,期限 3 个月,到期日为 2015
年 2 月 27 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西南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
进行的前提下,于 2014 年 4 月 9 日使用募集资金 2,500 万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2015 年 4 月 8 日前到期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
承诺上述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西
南证券。
    二、公司、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西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
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西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炳军、何进可以随时到交通银行
桥北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应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同
时抄送西南证券。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西南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西南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西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西南
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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