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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30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确定的,定价方式公
允、合理,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
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二、关于上海领建网络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上海领建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建网络”)主要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讯
服务及电子商务服务,是公司向钢铁以外行业横向拓展的布局。由于领建网络尚
处于培育期,此次增资扩股有利于增强其资金实力,有利于团队的长期激励,有
利于支持其后续的发展计划。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本次关联交易。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
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白睿先生、高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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