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东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陆续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 刘洪渭 刘素英 郑钢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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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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