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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闽锋锂业29.95%股权作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1-27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股份          公告编码:2015-005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闽锋锂业 29.95%股权作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享有闽锋锂业权益情况
    目前,公司合计享有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锋锂业”)96.14%
最终权益,包括:(1)控股子公司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新
能源”,原名厦门帛石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持有众和新能源 66.67%股权,全资
子公司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持有 33.33%股权)持有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闽锋锂业”)62.95%股权,其中,33%股权为 2011 年 4 月通过增资
方式取得;29.95%股权为 2012 年 8 月通过股权受让方式取得;(2)全资子公司
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持有闽锋锂业 33.19%股权。
    二、闽锋锂业 29.95%股权相关情况概述
    1、关于闽锋锂业 29.95%股权作价的相关约定
    子公司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1 日与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
公司的原股东签订了关于闽锋锂业之《股权转让合同》,就所受让的 29.95%股权
达成了基于业绩的股权作价及付款条款。具体如下:
    若闽锋锂业 2013 年度审计后的净利润低于 3000 万元(不含本数)的,众和
新能源有权单方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各转让方退回股权转让款和
行权保证金。若众和新能源未提出解除协议的,则视闽锋锂业 2014 年的净利润,
确定股权作价并支付股权转让款:
    (1)若闽锋锂业 2014 年的净利润高于 3000 万元(含本数)的,则闽锋锂
业估值重新确定为 6.5 亿元、评估值、2014 年净利润 12 倍三者孰低,股权转让
款按确定的闽锋锂业估值×股权转让比例计算,支付股权转让款到 75%;若 2015
年度及以后的任何一个年度闽锋锂业的净利润达到 4500 万元时,众和新能源即
支付剩余的 25%股权转让款。
    (2)若闽锋锂业 2014 年的净利润低于 3000 万元(不含本数)的,则闽锋
锂业估值重新确定为 3 亿元,股权转让款重新确定为 3 亿元×股权转让比例。
    2、关于闽锋锂业 29.95%股权的相关进展情况
    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至 2012 年 10 月公司合计支付股权转让款及
行权保证金 8691 万元。
    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 年度闽锋锂业净利
润(合并数)为-1,632.63 万元。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控股子公司众和新能源行使闽锋锂业股权收购选择权的议案》,众和新能
源继续履行与闽锋锂业原股东李剑南等签订的上述《股权转让合同》。
    【前述相关情况具体可参阅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2012-043:关于增资厦
门市帛石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告》、《2014-038:关于控股子公司众和新能源行使闽
锋锂业股权收购选择权的公告》、《2014-037:众和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2014-055: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63:关于签
订<关于厦门黄岩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意向性框架协议>的公告》及定期报告
等文件。】
    三、闽锋锂业 29.95%股权对价确定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收集的财务报表,闽锋锂业 2014 年净利润低于 3000 万元,
按照前述《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29.95%股权转让价款将确定为 8985 万元
(3 亿元*29.95%),亦即公司可以此价款享有闽锋锂业该部分股权购买日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0153 万元。公司已支付该股权转让款和行权保证金约
8691 万元。
    四、相关说明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前述股权对价确定情况进行相应
账务处理,并将及时披露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相关情况。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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