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经自查发现公司与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总公司就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公司自2001年至2005年的年报中均披露为:"本公司与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总公司一案,经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1日下达判决书,判决解除公司与昆仑公司所签订的百花村大厦二期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本公司给付昆仑公司工程款14,561,788元人民币,利息1,866,894.03元,诉讼费用267,292元。2001年12月13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次会议讨论决定对该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对本案的执行。"由于本公司在发生重大人事变动时,未能正常履行交接手续等历史原因,加之工作疏忽未能对该案信息予以充分披露,现作补充公告如下:
2004年4月,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下达了(2000)乌中法执字第500号民事裁定书恢复执行,裁定本公司支付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总公司20,681,151.81元工程款(其中本金14,514,670.76元,双倍债务利息6,166,481.05元),并冻结了本公司持有广州市新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的股权及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中山路141号的房产。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本公司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7月7日